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出资企业:
《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国资委2023年第25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国资委
2023年12月13日
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化法治国企建设,加强出资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结合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黑龙江省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境内外诉讼、仲裁等(以下简称案件)。
第四条出资企业应当持续加强案件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机制,积极主动维权,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建立健全以案促管机制,及时发现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水平,切实保障提质增效、稳健发展。
第五条省国资委负责指导出资企业案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法律、监督、追责等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对案件处理、备案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重大案件的指导协调和督办。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六条涉案出资企业是依法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责任主体。应当结合实际健全案件管理相关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职责范围、管控措施、监督问责等内容。
第七条涉案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案件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报告,强化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
第八条出资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案件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领导法务管理部门完善工作机制,指导所属单位加强案件管理。
第九条案件主管部门由出资企业根据内部职能划分确定,原则上为企业法务管理机构,统筹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工作,参与诉讼或仲裁等事务,在案件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修订企业案件管理制度;
(二)负责处理企业作为当事人的案件;
(三)负责对案件处理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等问题进行风险提示;
(四)负责、协调企业案件的向上报告工作;
(五)统计、分析案件信息和情况;
(六)组织开展案件典型案例分析研究;
(七)组织开展案件管理培训工作;
(八)负责案件管理信息化工作;
(九)整理、归档案件相关材料;
(十)其他应由案件主管部门履行的职责。
出资企业案件主管部门在上述职责外,还应对所属单位案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处置,必要时可提级管理。
第十条案件责任部门为案件涉及事项的业务部门,由出资企业根据案件涉及的业务和职能划分确定,应在案件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案件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定专人全程参与、配合案件处理工作;
(二)及时向案件主管部门报告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并根据案件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案件相关材料;
(三)根据需要委派部门相关人员现场旁听或参与案件庭审;
(四)根据案件主管部门的风险提示,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案件主管部门反馈、报送整改措施与执行情况;
(五)执行或配合执行重大案件法律文书;
(六)对重大案件提供资金保障和财务支持;
(七)针对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改进工作机制,推动以案促管。
有关人员应当注意对案件的处理、决策等事宜予以保密,避免对案件处理产生不利影响。
第十一条出资企业应当建立案件管理人才选拔培养机制,鼓励法务人员参与或者直接代理案件,持续提升案件管理工作水平。
第三章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出资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健全案件管理相关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职责范围、管控措施、监督问责等内容。细化各部门之间、与所属单位之间的案件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出资企业应当定期开展法律纠纷风险排查,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分类制定防控策略,完善应对预案,有效防范案件风险。
第十四条出资企业发生案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全面调查了解案情,做好法律分析、证据收集等工作,规范参加庭审活动,加强舆情监测处置。
第十五条出资企业应当结合国际化经营实际,建立健全涉外案件管理机制,加大涉外案件处理力度,切实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
第十六条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内部法律纠纷调解机制,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妥善处理案件,对同一出资企业所属单位之间发生法律纠纷,可以通过内部调解等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案件责任部门应当建立案件预警机制,密切关注以下情形的发生:
(一)可能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及履行产生影响的相关法律、政策的最新变化;
(二)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重大社会公共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
(三)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合同基础条件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可能对于合同一方明显不公平的;
(四)合同订立时可能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
(五)同行业企业集中出现的风险情况;
(六)开展新型业务,或原有业务的交易模式发生重大变化;
(七)省国资委提示函提出的风险事项;
(八)本企业或业务相对方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针对典型性和普遍性案件深入分析发案原因、潜在后果等,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及相关部门进行预警提示,切实采取防控措施。
第十八条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历史遗留案件处理,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动态跟踪进展情况,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案件加快解决。
第十九条出资企业应当对处理完毕的案件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梳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不足,并将薄弱环节以及改进方案形成书面报告,通过法律意见书、建议函等形式,指导有关部门或所属单位,完善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及时跟进落实情况。可以从以下方面总结分析经验教训或薄弱环节:
(一)对交易相对方的选择是否审慎、合规;
(二)对交易相对方的尽职调查是否及时、定期、完备,是否有意识地对其财产线索进行搜集;
(三)涉案合同或相关业务文本条款设置是否妥当;
(四)涉案合同或相关业务文本签署是否规范;
(五)涉案合同或相关业务履行过程是否规范;
(六)交易过程中是否注意调查、检索有关权利的归属和来源,是否注意避免侵犯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
(七)出现风险后的应对、处理方案是否及时、妥善;
(八)是否及时关注保全期限以及保全的延续;
(九)文档保管及管理是否完善,证据准备是否齐全;
(十)是否考虑到调解、和解的可能性;
(十一)是否及时、妥善引进外部专家、法律服务机构等第三方专业人士;
(十二)可能导致案件风险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条出资企业应当将案件管理情况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对所属单位的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出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上下贯通、全面覆盖、实时监测的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案件情况,健全管理指标体系,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实现案件信息在线监控、共建共享、互联互通,增强案件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可以包括以下功能:
(一)案件信息的填报与审批;
(二)案件相关资料的上传;
(三)对案件进行分类,并针对不同类型案件设置相应的处理与审批流程;
(四)案件信息及资料的共享、协同处理;
(五)案件进展的即时动态监控与提醒;
(六)案件数据的汇总、整理与分析。
第二十二条出资企业可以定期开展数据分析和典型案例研究,并通过专题培训、交流座谈、案例分享等方式提升案件管理与风险防范水平。可邀请律师、行业专家、高校教授等共同参与,推进完善案件管理、加强法治建设。
第二十三条出资企业应当每年对案件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研究分析,并于2月底前向省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案件综合分析报告。
第四章重大案件管理
第二十四条出资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案件管理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明确重大案件标准,完善案件应对机制,加大处理力度,推动妥善解决。
第二十五条出资企业发生以下重大案件,应当自立案、受理或者收到应诉通知书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
(一)涉案金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以上;
(二)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群体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
(三)涉及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
(四)其他涉及出资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十六条出资企业重大案件报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案由、涉案金额、主要事实等基本案情;
(二)争议焦点、结果预判等法律分析意见;
(三)采取的措施;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第二十七条出资企业报备的重大案件处理完毕、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出资企业应当将所属单位发生的、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情形的重大案件当事人、涉案金额、工作进展等信息进行汇总,按月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出资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加强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所属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妥善处理案件,依法维护权益。
第三十条出资企业之间发生重大案件,鼓励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报省国资委指导协调。
第五章中介机构管理
第三十一条出资企业应当完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制度,科学确定选聘方式,明确选聘条件、流程等,确保依法合规、公平公正。
第三十二条出资企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指导监督,有效整合内外部资源,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切实强化对重大事项的审核把关,严格落实保密管理各项要求。
第三十三条出资企业应当建立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评价机制,根据专业能力、服务质量、工作效果、资信状况等进行动态管理,对不能胜任的及时调整。
第三十四条出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风险代理,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综合考虑案件难易程度、涉案金额等,明晰风险责任,合理确定费用。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五条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管理激励机制,结合实际,明确条件和标准,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妥善解决重大历史遗留问题、避免或者挽回重大损失的部门、人员给予表彰,并在不超过扣减的相关责任人薪酬范围内给与一定奖励。
第三十六条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管理约束机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相关部门或者个人在经营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开展责任追究;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
第三十七条出资企业对有关人员未及时处理重大案件或对重大案件处理不当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或者在案件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八条省国资委对出资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因案件管理不到位造成损失的,可以约谈相关企业并责令整改;对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案件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在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并对相关人员开展责任追究;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市(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指导所出资企业加强案件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本实施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链接:http://gzw.hlj.gov.cn/gzw/c104216/202312/c00_316955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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