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解读材料
一、制定的依据背景
2024年1月,国务院国资委制发《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44号),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按照省委主要领导和省政府分管领导的批示意见,以及委领导的安排部署,我们组织对《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黑国资业〔2009〕17号)进行修订。
二、制定过程的依据背景
在制定《监管办法》的过程中,我们认真学习借鉴国务院国资委2024年印发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44号)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对2014版修订),并参考借鉴了云南省、福建省两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的经验做法。其中,国务院国资委2024年修订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进一步体现了从严考核和分类考核的精神。主要体现在:对承担次要责任的一类企业特别重大责任事故、二类企业的重大责任事故,2014版为扣分,2024版改为降级。
结合我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实际,在严格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提出从严考核要求的基础上,组织修订形成了《监管办法》。
三、《监管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分类监督管理情况
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做法,结合从严监管要求和监管企业经营实际,综合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人员密集程度、安全管理风险程度等因素,将企业分为三类,从第一类至第三类考核标准逐级从严。
第一类(1户):龙煤集团,主业为煤炭开采企业。
第二类(7户):主业为森林工业、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电力、建材、仓储等的企业。包括龙江森工集团、建投集团、交投集团、新产投集团、农投集团、航运集团和铁路集团。
第三类(2户):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包括龙睿公司和交易集团。
(二)经营业绩考核标准情况
结合目前我委出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分值标准和出资企业薪酬水平,在2009版考核扣分基础上,增加考核降级内容,最低降为E级(无绩效薪酬)。按照企业类别、事故级别和责任认定情况,先降级、再扣分,二者并行,将原来的扣分标准由最多扣8分调整为最多扣20分。
原文链接:https://gzw.hlj.gov.cn/gzw/c104211/202409/c00_317655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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